《人民法治》:周惠 - 法治社会建设人人有责 |
来源:人民法治网 作者:周惠 日期:2016/03/22 字体: 浏览量:34874次 [双击滚屏] |
法治社会建设人人有责 ——从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谈起 文/周惠
孙中山先生终其一生致力于“天下为公”的政治理想,他的法治梦想是建立在“民生、民权、民主”基础上的,并主张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。他说:“国家之治安,惟系于法律。法律一失其效力,则所尚专在势力;势力大者,虽横行一世而无碍;势力少者,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,而不得全其生。则强暴专国,公理灭绝,其国内少数人,日在恐慌中,不独不足以对外,且必革命迭起,杀戮日猛,平时不能治安,外力乘之,必至灭国。” 孙中山对于现代民主法治的倡导与实践,为中华民族精神进步与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,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。在新的历史时期,我们研究孙中山先生的法治思想等,对依法治国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有着积极的意义。
人人守法,是民生之责
孙中山认为“凡属国人,咸属平等”,主张“民国法律人人共守”。为此,他提出:“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,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,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”;“法律一经制定,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;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,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,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。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”。
守法是公民个体法律意识的基本体现,也是民生社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。民生都得到良好有效的保障,所有人在守法的架构内做事,自然会和谐顺畅。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却未能被惩治,良好的规则被破坏,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有受侵害之虞。全社会的每个人都有守法意识,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。
人人用法,是民权之利
1912年3月,孙中山主持制定了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并于三个月内陆续颁发了30多项规章法令。“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”,“人民享有集会、结社、言论、出版、居住、信仰之完全自由权”,“民有选举官吏之权,民有罢免官吏之权,民有创制法案之权,民有复决法案之权”。孙中山先生认为,法治是众人之法,实行法治,需要得到公众的信任;人民权利的保障,则需要法律的支持。
法律是民众之法,人人皆用法来解决问题,最符合公众之利、国家之利。人人用法,则是对法律和执法机构的最大信任,从而会形成对国家之法的尊重与敬畏。在法治环境下,个体用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,解决矛盾争端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是在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个体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。
人人倡法,是民主之声
1896年,清廷在伦敦绑架了孙中山。获释后,孙中山在《东亚》杂志上发表了《中国之司法改革》,为法治呐喊,成为戊戌变法以前中国思想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所发出的时代强音,这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第一次系统阐述。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,孙中山便专门成立了“编订一切法律命令”的法制局,开展立法工作。
民主的表现更多在于民众对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。公共事务漠不关心,民主又从何谈起?法治建设就是关系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,如果人人倡导法治,维护法律,依法办事,依法建言,民主的伟力才会得到最大的释放。
2014年10月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,提出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,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”,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。笔者认为,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,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法治意识,倡导法治,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办事,法治建设,人人有责。
(作者周惠系资深媒体人)
★本文首次正式刊载:《人民法治》杂志2016年2月号及人民法治网。 ★本文转载及来源:人民法治网。 ●本文系作者周惠先生参加2015年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在内蒙古大学举办的“纪念孙中山逝世90周年暨学习贯彻中共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”时的主题发言稿。 ●本文的主要特点及学术价值是:观点原创性,独特思想性,文化阅读性,广泛现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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